武侯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1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着力形成大企业大集团集聚集群发展优势,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发展能级,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为实现“五个翻一番”“五个过千亿”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现就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总体目标,深入实施“中优”发展战略和“产业立区”战略,积极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吸引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总部企业聚集发展。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发展与优化布局相结合,全球引进与本土培育相结合,总部经济与产业导向相结合,促进产业层次提升和城市经济转型,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城区提供核心经济形态支撑。

二、发展重点

围绕构建完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重点引进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等领军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以文创、大健康、金融电子商务等现代商务商贸业为主导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区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建立具有比较优势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到2022年,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力明显提升,力争总部企业数量比2017年翻一番,达到50家以上,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贡献率超过30%,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明显增强,成为引领成都、辐射西部、影响全国的最具活力“总部经济发展高地”。

三、空间布局

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依托三个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打造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骨干企业集群。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优化软硬件环境,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加快发展文创、大健康、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总部经济,形成特色鲜明、错位联动、互动发展的总部经济空间发展格局。

(一)围绕人民南路沿线,培育打造文创金融总部区

重点发展音乐、数字娱乐等文化创意总部,大力引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总部,培育发展高端医疗、健康管理、智慧健康等企业总部,引进发展国际商务商贸、专业服务、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等高端商务总部。

(二)围绕红牌楼区域,培育打造现代商务商贸总部区

鼓励引导大型商贸企业创新流通模式、创新经营方式,重点发展高端商贸连锁区域性总部,大力引进专业服务、创意设计、文博旅游、智能医药等商务服务总部。

(三)围绕西部智谷,培育打造电子商务总部区

重点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性总部,以及电子信息、软件技术和科技研发服务、检验检测等都市型工业总部。

(四)围绕女鞋之都,培育打造鞋业展销总部区

重点发展以女鞋展示、运营为主的企业总部,以及鞋业设计、结算、线上营销、时尚创意等功能型总部。

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条件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以下简称: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条件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履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第22号)在武侯区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具有对中国境内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公司。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标准。

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标准。

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母公司属于服务业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下属企业标准。

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6家。

   (二)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负责本企业(集团)跨区(市)县以上区域范围具备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

1.基本标准。

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

2.下属企业标准。

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武侯区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3.产业标准。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6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类企业不低于2.5亿元),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功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母公司授权承担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

1.基本标准。

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

2.产业标准。

工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四)例外标准条件

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五、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大力引进总部企业

1.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入驻武侯区并在一年内达到武侯区总部企业标准条件,且被确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的,经武侯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被确定为投资促进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的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2.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入驻武侯区并达到武侯区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自认定为总部之年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3.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入驻武侯区并达到武侯区总部企业标准条件,且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武侯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经营性用房,下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二)大力培育总部企业

1.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经认定的武侯区总部企业,享受完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后,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2.总部企业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奖励。

经认定的武侯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励。

经认定的武侯区总部企业,从四川省总部升级为西南区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从西南区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从全国总部升级为大中华区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从大中华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从亚太区总部升级为全球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总部企业上市奖励。

加快总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对已入驻武侯区并在海外主要资本市场或沪深板块成功上市的总部企业,分阶段给予总计300万元的上市补贴(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补贴50万元、上市申报受理补贴50万元、股票发行完成补贴200万元)。

5.总部企业拓展奖励。

经认定的武侯区总部企业,在武侯区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每新增1家(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至少正式聘用5名员工且开展正常经营),可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总部企业统一运营奖励。

经认定的武侯区总部企业,通过改变财务管理方式增加个人所得税缴存金额,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8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7.鼓励存量企业向总部发展。

对在本政策实施前已入驻武侯区的企业,在达到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扶持期限为五年。

(三)强化总部企业要素资源保障

1.鼓励建设总部高端载体。

总部企业联合新建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纳入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库,总投资额达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后一年内开工建设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三年内按40%30%30%比例予以兑现。

2.支持打造总部专业楼宇。

对与武侯区签订打造“总部经济专业楼宇”协议,并确定为武侯区“总部经济专业楼宇孵化基地”的相关楼宇,在租售给武侯区总部企业用于办公场地的,每租售1000平方米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对同一楼宇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经我区验收认定为“总部经济专业楼宇”的,再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优化总部企业用地土地资源配置。

经认定需要单独供地的企业总部,在不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区政府商市级相关产业部门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方案,享受市级相关土地政策。区国土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及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等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依法予以优先保障。

4.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

总部企业在武侯区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上述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后,每增长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区各级各类人才政策。推进总部企业高端人才便利化,按照成都市和武侯区人才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等服务保障。

六、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一)建立总部经济发展协调促进机制

成立武侯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总部经济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汇总制定总部经济政策相关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年度复核等工作,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总部企业认定、年度复核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切实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建立区级领导、产业部门与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务中心将总部企业纳入政务服务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备案和审批等有关事项,提供“一对一”服务、预约服务、代办服务等服务内容。

(三)加大总部经济政策宣传力度

大力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专业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多渠道加大对武侯区总部企业发展环境、区位优势、鼓励政策的国内外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一)由武侯区商务局、武侯区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既符合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又符合武侯区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并被认定为成都市和武侯区总部企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申请市、区两级总部经济政策,但由区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总额。

(三)享受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总部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四)对不具备总部企业基本条件或特定条件,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总部型企业,或对武侯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总部型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五)本实施意见是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专项政策,有关涉及扶持、奖励和补贴的各项规定与《武侯区关于实施产业立区战略若干政策的意见》(成武府发〔20171号)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六)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向税收关系所属地(街道或武侯新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七)在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旧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旧政策至扶持期满。本政策中涉及扶持、奖励和补贴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予以调整。

(八)本意见由武侯区商务局会同武侯区投资促进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九)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武侯区关于实施产业立区战略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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