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关于实施产业立区战略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9-11-04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确立的“七区战略”,落实“五个翻一番”“五个过千亿”目标,夯实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撑和产业转型升级基础,着力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加快形成产业优质资源要素集聚、主导产业发展态势良好、重商宜商宜业氛围浓厚的武侯产业发展新格局,为“争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示范区、争做全面创新改革发展先行区、争创宜居宜业美丽幸福典范区,奋力跻身国家中心城市城区第一方阵”提供持续动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武侯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重点产业引进的扶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现代金融业发展。

(一)新入驻武侯区并在武侯区纳税的金融机构、地方准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二)鼓励企业提高信用等级,对经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提高的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二条 鼓励文创和都市休闲旅游业发展。

(一)在武侯区新办的文化创意、新闻出版、音乐、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文化艺术、旅游、体育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音乐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在2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上述企业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在5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的,则一次性租房补贴可提高至40元/月/平方米,时限不变。

(二)对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武侯区,新评定达标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经区旅游主管部门核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达标的主题饭店、绿色饭店,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定,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补贴。

(三)武侯区新评定达标的A级景区,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A级50万元、4A级40万元、3A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三年内评定升级的景区按级别差额补足。

(四)对工商和税务关系在武侯区,并在市级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数排名中排在前10位的区内旅行社,根据市旅游局公布的排名次序,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补贴;对获得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等级旅行社,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定,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资助,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五)对工商和税务关系在武侯区的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根据市级相关政策,达到成都市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标准的,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分别按照市级实际奖励资金的50%给予补贴。

(六)对工商和税务关系在武侯区,创新发展的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商务、旅游+医疗、旅游+工业、旅游+互联网等新业态项目,对被纳入市级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竞争立项的企业,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对其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补贴。

(七)文化旅游商品生产、工艺、设计等在国家、省、市比赛中获奖的,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获奖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

(八)支持发展各类文化、体育、影视、旅游产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商会组织,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商会组织在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获得国家、省、市认可,经评审认定后,经区旅游主管部门或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年度工作补贴。

第三条 鼓励大健康产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落户武侯区实现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健康产业优质企业,经区健康产业主管单位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二)对新引进落户武侯区的互联网医疗等健康服务新业态企业,经区健康产业主管单位认定,对其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鼓励都市工业发展。

(一)在武侯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同时,企业在2个自然年度内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且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贯标和评估定级,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两化融合咨询、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第三方贯标服务机构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为认定服务机构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对为加强核心竞争力而实施、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等环节的集成应用,以及网络协同制造、柔性制造、服务制造等具有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典型示范作用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在获得市级部门推动两化融合发展专项补助后,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市级专项补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助奖励。

(四)推进清洁生产和鼓励实施循环经济试点,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实施循环经济试点,对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企业,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现代商务商贸业发展。

(一)在武侯区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含电子商务企业),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二)支持专业服务企业发展,对武侯区范围内新办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人才猎头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等商务服务企业,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三)对入驻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并缴纳了办公场地租金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该年度同比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前两年100%,后三年60%、40%、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

(四)对武侯区线下实体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实现网络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落户武侯区大型商业中心,依法设立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或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专区的企业,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开办费补贴,单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并将销售数据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每新开设一家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门店,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给予经营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

(一)在武侯区新办的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科技服务、科技中介、研发中心、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数字新媒体、大数据应用和工业生产技术支持等业务的科技研发服务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二)围绕武侯区环保新材料、信息安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科技研发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重大、前沿、共性、关键、集成技术应用开发项目。根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意见,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按照优秀、优良、良好三档,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补贴,重大项目由区政府审议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三)配套支持区内企业开展重大、前沿、共性、关键、集成技术应用开发项目。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且争取到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资金扶持的计划立项项目,根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意见,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按照优秀、优良、良好三档,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匹配补贴,匹配资金不超过上级资金的50%。

第七条 鼓励新兴房地产业发展。

(一)在武侯区开发并整体持有的新兴商业地产项目,年度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20%、10%、5%给予产业扶持。

(二)武侯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在区外开发并单独核算的项目,年度经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以该项目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按60%给予产业扶持。

(三)对在武侯区范围内新纳入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库的总投资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项目业主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三年内按40%、30%、30%比例予以兑现。

二、鼓励招大引强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招大引强的特别条款。

(一)对武侯区新引进全球零售业250强、中国零售100强企业,自正常经营起三年内,年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含)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武侯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的重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参考艾瑞网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行业按类目排名前10名的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三)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500强落户武侯区并新办具有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100万元;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500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150万元。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升级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奖励金额可按差额予以补齐。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

(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及服务业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下同)、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下同)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5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一次性开办奖励可提高至80万元。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五)国内排名前10位或国际排名前20位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落户武侯区新办区域总部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50万元。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六)本条(四)(五)款企业在武侯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的,则一次性租房补贴可提高至60元/月/平方米,时限不变。

(七)其他经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落户武侯区后实现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其他经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特别重大项目,落户武侯区后实现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

(八)对新注册落户武侯区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5%)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九)武侯区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万元/年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企业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企业1000平方米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时限两年;企业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给予企业的租房补贴面积增加1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00平方米,补贴标准及时限不变。

(十)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类型新办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70%、50%、30%给予产业扶持。

第九条 鼓励专业第三方机构合作共赢。

鼓励官方背景投资促进机构、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服务机构、地区级以上行业协会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就重大项目引进、招商信息推送、大型营销活动协办、小分队招商活动协办、招商咨询服务等事宜与武侯区开展投资促进合作,合作成效明显的,可按照武侯区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有关政策或根据正式合作协议予以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快速发展。

享受完武侯区新办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后,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且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上台阶。

(一)对达到国家标准,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商贸零售企业(含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亿元以上的,实体型企业每增长10亿元,再给予3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企业每增长10亿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武侯区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班子(经营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超过4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班子(经营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且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符合武侯区健康产业发展方向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经区健康产业主管单位认定,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优先股股权(无投票权)支持,适时以市场价退出。对研究方向明确、项目成熟度较高的初创型企业入驻,经区健康产业主管单位认定,给予10万元-50万元不等的启动资金支持。

(六)武侯区的健康相关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产品,经区健康产业主管单位认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不同的产品可进行累加),首次突破10亿元的产品,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不同的产品可进行累加)。

(七)对新注册到武侯区或武侯区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的建筑企业,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对其领导班子(管理团队)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八)对年度建筑业主营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施工企业,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3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向外拓展市场。

(一)总部设在武侯区的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在区外新开营业门店,面积在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武侯区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以服务外包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超过1000万美元再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武侯区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每引进一个武侯区实体企业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平台公司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武侯区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电子商务线下体验店50家以上,且开展5项以上便民商业叠加服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工商税收关系注册在武侯区(在武侯区存续时间10年以上),实际主要生产经营地在区外,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且原已享受“一企一策”扶持政策的企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该条款不得与本意见第十条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对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级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和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武侯区健康相关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支持后,经区健康产业主管单位认定,按获得支持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产业扶持(按各级项目支持经费最高额度作为标准,不重复享受)。

(四)对企业研发项目通过第三方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审的科技成果鉴定,且项目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及以上的,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按每项2万元的标准补贴;对获得上级技术标准认定补助的市级项目,给予市级资助资金50%的补助。

(五)对通过CMM/CMMI认证的企业,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总额不超过认证费7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内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按每项登记500元的标准补贴。

(六)对知识产权(专利)的奖励和资助。

1. 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1200元/件。

2. 获得国外授权专利资助20000元/件。

3. 获得国家(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职务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资助700元/件、职务外观专利资助600元/件、非职务外观专利资助500元/件。

4. 经申请服务武侯区发明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申请资助1200元/件,发明专利申请8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5. 科技含量高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成果转化实施可申报资助,资助标准按照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评审后的综合评分结果,分为优秀、优良、良好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6.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当年评定的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各类优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贯彻实施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8万元奖励。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多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7.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

武侯区工业技改项目,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不含土地费用)的3%进行补贴,已享受国家、省、市贷款贴息或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再享受区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走品牌化发展道路。

(一)经区品牌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武侯区新获得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授予的“四川名牌(含四川服务名牌)”称号的企业或集团,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集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或集团,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件商标在同年度内分别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二项或三项的,按最高奖励资金奖励;与已获得奖励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标再次获得驰名、著名商标荣誉的,不再给予奖励,本条款适用于服务商标);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街区主体运营公司,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国际品牌引进,经国际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认定的国际一线品牌,其品牌所有者采取授权特许或直营,在区内大型商场或商业综合体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补贴品牌经营者20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五)由企业在武侯区举办市场化运作的对武侯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大型会展、节庆等活动,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提升楼宇规模效益。

(一)鼓励提升楼宇贡献规模,在武侯区内的写字楼项目(不含自建自用),若入驻企业在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经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直接负责该项目的招商促进机构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未达到下一级奖励台阶前,年度经济贡献总额每增长20%,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提高属地注册率,在武侯区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运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项目(不含自建自用),三年内整体入驻率在80%以上的,若楼宇内在武侯区纳税企业的属地注册率达到70%以上,经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在此基础上,楼宇企业属地注册率每增长5%,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投运的2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率达到80%、属地注册率达到60%的楼宇,属地注册率较上一个年度每增长5%,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

1.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列入武侯区专业楼宇培育计划,且与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签订专业楼宇联合打造协议的,经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20万元培育资金,用于定向招商推介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 对楼宇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楼宇内入驻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60%以上,同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且被认定为专业楼宇的,经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

(四)鼓励打造楼宇品牌,被评定为“成都市甲级商务楼宇”和“成都市超甲级商务楼宇”,经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单位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区政府命名的“重点优势楼宇”,给予楼宇运营单位(招商运营主体或物业服务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区级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经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并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已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15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已落户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已落户武侯区内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新增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5%)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武侯区新增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增资项目),新增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5%)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已落户武侯区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引进优质战略投资,已落户武侯区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对其进行股权投资的,且优质战略投资方占股不低于20%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引进股权投资1年内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本条(一)(二)款所涉项目如经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则在认定通过当年再分别给予该项目的领导班子(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的额外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的额外一次性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企业管理者和人才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1%为参照数,次年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管理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在武侯区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上述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后,每增长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为促进高端人才落户武侯区,鼓励高端人才对武侯区经济多做贡献,高端人才(含高端人才聚集单位)在武侯区一次性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5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4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年度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一)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武侯区创新创业。

1. 深化和拓展“武侯精英引领计划”,积极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团队按照类别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引进的人才按照类别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2. 对于在武侯区创业1年以上,由武侯区申报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的专家(团队),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二)实行引才奖励制度,设置“伯乐奖”,对推荐高层次人才来武侯区创新创业的“武侯国际智囊团”引才顾问、引才大使和引才机构,经评审认定,按照类别分别给予人员(机构)5万元-20万元的引才奖励。引进人才3年内通过武侯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引才机构20万元的奖励。

(三)设立人才杰出贡献奖,对于在武侯区领办企业5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武侯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民生保障与公共服务领域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入选“武侯区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每人30万元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为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一)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相关落户政策及程序依法办理落户。

(二)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由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等区级相关部门给予便利。

(三)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及对武侯区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龙头企业的在岗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补贴,参加经四川省、成都市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可参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468号)文件标准的7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250元/人;参与大专院校高尖端人才培训和自行获得国家行业资格认证证书、国家权威机关认证证书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企业补贴总规模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所得的3%。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企业,必须在武侯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款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意见享受新办企业扶持的范围为落户武侯区且首税时间在本意见生效之日以后的企业,以前年度享受新办企业扶持政策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本意见涉及到实际经济贡献扶持的项目均以2017年为起点进行核算或按照相关标准通过认证的时间为准。如申报扶持项目的核算年度起点为2017年之前则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侯区投资促进重大项目准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武府办发〔2012〕5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武侯区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或领域,可适时出台专项政策。

第二十七条 设立武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本意见所涉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意见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各条款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税收关系所属地(街道或武侯新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旧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旧政策至扶持期满。本政策中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产业倍增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成武府发〔2013〕81号)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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